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审批
安徽-宣城-泾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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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21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5-10-21 10:05

1.禁止建设不符合**和省级**布局规划以及**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2.****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4.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8.禁止在长江千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9.****园区外**、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10.禁止**、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11. 禁止**、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12.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

1.长**流指流经长江经济带**省、**省、**市、**省、**省、**省、**省、**省、**市的长江主河段。

2.长江支流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流的河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3.长江重要支流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江、乌江、湘江、**、汉江和赣江等;重要湖泊包括**湖、洞庭湖、**、**、滇池等。

4.“一江一口两湖七河”指长**流、长**、**湖、洞庭湖、大渡河、岷江、**河、沱江、**江、乌江、汉江; 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指《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保护区。

5.长江千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指长江千支流、重要湖泊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

6.合规园区指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政府批准设立、****园区。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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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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