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珠海市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名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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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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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厅 ****运输厅 ****管理局转发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粤环〔2020〕13号)和《****关于****维护站(M站)制度的通知》(珠交字〔2020〕58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用汽车排放的定期检验、监督抽测、维护修理实施闭环管理,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污染物排放,按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截至2025年11月5日,全市新增2家维修****运输部门提交了****治理站(M站)申请。****运输局对申请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了校核,2家企业符合要求,具备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和维修竣工检验能力。现将新增2家企业后的全市第十三批****治理站(M站),合计87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超标排放汽车使用人凭《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自行选择****治理站(M站)进行维护修理,在监管系统实现联网前,超标排放车辆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出厂后,对应的排放治理维护数据由****治理站(M站)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超标排放汽车使用人持符合规定的《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环**期检验复检凭证。

各****治理站(M站)应明示作业流程、配件价格、收费项目、维修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流程等公示项目,签订维修协议明确义务与责任,落实车辆进厂、维修过程、竣工出厂检验制度,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不得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或竣工出厂合格证,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责令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撤销****治理站(M站)称号。

特此通告。

附件:**市****治理站(M站)名录(8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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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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