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1 10:31:54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市任******,国光路以南,绿地柏仕晶舍以东,****集团有限公司以北。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6.60448°、北纬35.38903°,占地面积为11387平方米,调查地块前身用地性质为教育科研用地和工业用地,现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地块性质变化及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新的环境问题,《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第四条规定: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中的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饮用水水源地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本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地块历史上存在******公司,不涉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本地块不属于必须开展监督检查的对象。
2025年10月,******公司委托******公司对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公司迅速成立了****小组对该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并进行现场采样、实验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十五分钟生活圈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果分析,地块历史上存在******公司,厂区内地面硬化,不曾存放有毒有害物质,故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周边历史及现****加油站(火炬南路店)、**宏****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历****商贸公司、**嘉之华****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市恒松****公司、**弹簧厂、******公司等企业,根据其原辅料、产排污环节、污染物迁移途径分析,****公司、**弹簧厂、**宏****公司对调查地块造成影响的可能性较大,周边其他企业对调查地块造成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阶段采样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8个土壤采样点,调查地块外布设4个土壤对照点,共计12个点(包含8个柱状样,4个表层样),共采集土壤样品38份。土壤分析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表1基本45项、pH、石油烃(C10-C40)、钴、钒、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酚类(苯酚、2-氯酚、2,4-二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5-三氯酚、4-硝基酚)、苯胺、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氨氮、二噁英类。经检测分析,地块内土壤样品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的检测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表1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表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的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可初步判断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尚好,本地块不属于超标地块,从环境质量的角度,满足下一步开发建设的要求。
第二阶段采样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个,地块上游布设1个监测井。共采集4份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常规35项、石油烃(C10-C40)、钴、钒、多环芳烃(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乙苯、苯乙烯、二甲苯、酚类(苯酚、2-氯酚、2,4-二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5-三氯酚、4-硝基酚)、苯胺。经检测分析,地块内地下水常规指标35项、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等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的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质量能够满足二类用地标准要求,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满足下一步开发建设的要求,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