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答疑纪要(一)
| 工程名称 |
内厝镇乌营寨山场平及道路工程(施工) |
招标阶段 |
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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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 5 项 4.1.9条款 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补充以下内容:根据《****建设厅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8〕37 号)文约定,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同时满足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要求时可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可兼任机械员。标书代写 二、招标文件-第 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 5 项 4.1.9条款“施工员2人”,修改为:“施工员: 2 (含市政工程施工员1人,设备安装施工员1人) 人”。标书代写 三、招标文件-第2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项 29.1条款及招标文件-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款-履约担保形式内容修改为:“1.现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转出;2.银****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其中:银行保函应由冠以“银行“名称且为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金融机构出具,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采用工程担保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选择具有相应担****公司。****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无条件担保。3.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应符合《****建设局等 4 家单位关于印发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厦住建建筑〔2024〕20 号)的规定。履约担保应为不可撤销、见索既付的无条件担保。无条件的履约担保指可立即执行而不需要进行有关步骤以获得承包商的任何裁定或判决,即担保方收到发包人的赔付通知后即按通知要求的赔付金额给予赔付,不得在保函中出现类似于“发包人发出赔付通知时须提供承包人违约的相关证明”等条款要求。发包人对任何合同条件、工程范围和工程功能的更改;又或发包人对合同作出缓期或减免;又或发包人对合同有关事项的任何忍让;又或任何令承包商或其他任何人受到法律限制以使承包商无法履行合同,均不能解除担保方的责任。即使合同内任何一条合同条款出现不合法、失效或作废。” 四、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第 17项-专用合条款 18.1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的修改内容。” 五、招标文件原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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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11月11日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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