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市国土局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等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一)土地供应前,市住建局根据经批准实施的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确定该地块容积率等指标。
(二)用地单位处置原国有建设用地,按现有地块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报告为准)计算,市住建局根据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三)地块取得时间较长,地块容积率及土地用途不明确且无法考证的,原有容积率按1.5计算,市住建局按此参数出具新用地规划条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住建局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七条 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住建局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人防、消防、地震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专家和住建、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
****住建局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经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容积率调整条件的,由市政府批准。市住建局将容积****国土局。
****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土地出让金补缴完成后,****住建局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需要补缴的地价款由国土部门核算后征缴。
第九条 因增加建设用地容积率而需要补缴相关建设规费,未经批准,不得减、免、缓。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中,在建筑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的误差,但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不应超过相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一个停车泊位可以奖励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市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各项指标****广场、通道、绿地、屋顶平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0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可以奖励建筑面积2平方米;核定容积率大于2.0小于等于3.5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可以奖励建筑面积3.5平方米;
各项奖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二条 申请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确定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实施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并报政府审批。
奖励标准和奖励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应当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一)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限期予以拆除;
(二)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按原规定的容积率执行,限期改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政府性基金(城市配套费)按双倍收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处理决定缴清规费后,由住建局明确出具规划调整意见,通报国土局。土地使用权人15日内到国土部门补办土地手续,并且按照规定补缴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出让金交清后,****住建局,然后到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永建字〔2009〕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