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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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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鹏星11”“鹏星12”轮继续从事港澳航线水路旅客运输的请示收悉。经审查,你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准予你司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是继续从事港澳航线水路旅客运输业务。
二是你司自有船舶“鹏星11”轮(总吨位285、载客定额199客位、总功率2160kw)、“鹏星12”轮(总吨位285、载客定额199客位、总功率2160kw)从事**市各对外开放客运**至**、**航线(该船舶检验证书载明航区)旅客运输,航行有效期至2035年11月8日止。
船舶航行有效期内要保持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有效,若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失效,本批文自动失效。
请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船舶、船员证书。经营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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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