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中心镇区HS-07-01地块,本地块位于**区横市镇明珠大道南侧、明珠二路西侧,地块占地面积为3994.8平方米(折合6亩),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4°40′31.21″、北纬26°3′1.92″。根据****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说明可知,****机关团体用地,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的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地块后期变更使用提供依据。
针对上述要求,受****委托,我单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并结合《**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对该地块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成立调查工作组,于2025年10月20日、10月23日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和利用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在对地块历史和现状进行初步综合分析后,编制了《****中心镇区HS-07-01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资料分析: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地块内2014年~2021年为农用地。本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且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
(2)现场踏勘:2025年10月23日现场踏勘时,地块内为空地,未种植任何农作物,地块内存在一处外来堆土和一堆大型石块。相邻地块周边主要以居民区为主,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可能性较小。地块内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设施。本地块现场无其他固废、危废以及其他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也无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异常迹象。根据XRF和PID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各快筛点位表层土壤重金属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极低,地块内土壤受污染可能性较小。
(3)人员访谈:地块内不存在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等输送管线。地块内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本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未曾受到过污染,本地块内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未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也无废气、工业废水排放且不存在任何工业固体废物堆放。
(4)地块及周边污染源: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的现状及历史主要为居民区和地表水体,周边居民区的生活污水均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无影响。
综上,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相邻区域地块对本地块影响较小,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HJ25.1-2019)要求,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