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县范围内,涉及榕****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0.9909公顷(折合14.8635亩,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住宅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本预公告发布后,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通过拍摄现场照片、制作航拍相片、列明现状地物清单等方式确认土地现状情况,确认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四、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03:
****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开展**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榕****社区,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0.9909公顷,其中:农用地0.9802公顷(其中:耕地0.3267公顷、林地0.525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79公顷)、建设用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0.0098公顷。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费用分别为:耕地50930元/亩、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4450元/亩、建设用地24450元/亩、未利用地7130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县工程建设农作物征收补偿标准》(榕府办发〔2017〕95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拟采取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安置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三十******局提出意见。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4日
04:
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斤、公里、个、万元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0.9909 | 新增建设用地 | 0.99 | ||||||||
| 申请转用面积情况 | 权属 地类 | 合计 | 其中:集体用地 | ||||||||
| 总计 | 0.99 | 0.99 | |||||||||
| (一)农用地 | 0.9802 | 0.9802 | |||||||||
| 耕地 | 0.3267 | 0.3267 | |||||||||
| 其中水田 | 0.0007 | 0.0007 | |||||||||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0 | 0 | |||||||||
| (二)未利用地 | 0.0098 | 0.0098 | |||||||||
| 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情况 | |||||||||||
| 是否符合规划 | 符合 | 规划级别 | 县级 | ||||||||
| 申请使用国家计划 | 申请使用省级计划 | ||||||||||
| 年度 | 新增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年度 | 新增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 2025 | 0.99 | 0.9802 | 0.3267 | ||||||||
| 补充耕地情况 | |||||||||||
| 需补充 | 耕地数量 | 0.3267 | 水田规模 | 0.0007 | 标准粮食产能 | 3185.25 | |||||
| 补充耕地确认信息编号 | **** | ||||||||||
| 己补充 | 耕地数量 | 0.3267 | 水田规模 | 0.0007 | 标准粮食产能 | 3185.25 | |||||
| 承诺 补充 | 耕地数量 | 水田规模 | 标准粮食产能 | ||||||||
| 承诺补充耕地完成时限 | 补充耕地实际总费用 | 39.33 | |||||||||
|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 |||||||||||
|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 | |||||||||||
05:
****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榕府通告〔2025〕26号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本次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
******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关于**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1129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
2025年10月20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居住用地
五、征收范围
****社区0.9909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银行支付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关于**县2024年度第二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1129号)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县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1129号)
2.征地范围图
3.**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5年11月7日
附件1:见01
附件2:
附件3:
**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范****社区,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0.9909公顷,其中农用地0.9802公顷(耕地0.3267公顷、林地0.525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79公顷)、建设用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0.0098公顷。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征收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文件执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耕地50930元/亩、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4450元/亩、建设用地24450元/亩、未利用地7130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县工程建设农作物征收补偿标准》(榕府办发〔2017〕9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