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蓝色粮仓海洋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陆基厂房改造项目EPC总承包长岛蓝色粮仓海洋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陆基厂房改造项目EPC总承包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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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陆基厂房改造项目EPC总承包 ****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陆基厂房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定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陆基厂房改造项目EPC总承包 项目编号: ****
工程地址: **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
建设规模: 改造一座总建筑面积1110.01平方米,包含8间标准库房的养殖仓库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樊思辰 联系电话: 0535-****617
招标单位: ****
联系人: 樊思辰 联系电话: 0535-****617
招标代理机构: ****
联系人: 隋福利、崔晓莉 联系电话: 0535-****969
开标时间: 2025年11月10日 14:00:00
开标地点: ****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投标单位 技术标评委1 技术标评委2 技术标评委3 技术标评委4 技术标评委5 技术标评委6 技术标评委7 技术标平均分 商务标得分 资信标得分 总得分
A 98.15
B 94.07
C 95.69
****,****研究院有限公司 27.2 26.4 25.7 26.9 26.2 25.5 25.0 26.13 64.94 1.0 92.07
投标人名称 资质等级 投标总报价(元/费率) 投标报价说明 质量 工期/天
**县兴园****公司,****公司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 ****586.4300 (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当地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招标人的目标成本控制等,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及验收规范、强制性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招标人要求。 (3)施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等级标准。 自接到招标人开工令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竣工
******公司,********公司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 ****235.6300 (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当地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招标人的目标成本控制等,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2)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及验收规范、强制性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招标人要求。(3)施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等级标准。 自接到招标人开工令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竣工并验收合格
**昌盛工艺****公司,**市****公司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 ****728.1900 (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当地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招标人的目标成本控制等,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2)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及验收规范、强制性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招标人要求。(3)施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等级标准。 自接到招标人开工令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竣工并验收合格。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承揽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县兴园****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
**昌盛工艺****公司,**市****公司
序号 荣誉名称 发奖机关 公布地址 获奖时间
**县兴园****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
**昌盛工艺****公司,**市****公司
序号 姓名 岗位 证书编号 专业 任职阶段 备注
**县兴园****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
**昌盛工艺****公司,**市****公司
序号 投标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投标总报价 得分
1 ****,****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 曹慧芹 ****112.09(元) 64.94
七、公示时间: 2025-11-11 17:30:00 - 2025-11-14 17:30:00
八、异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6月21日颁布)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采用“评定分离” 模式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提出异议链接)
九、投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6月21日颁布)的有关规定,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未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提出投诉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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