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520吨塑胶壳体及年加工100副塑胶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福建-漳州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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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管理局****保护局)

发布日期:2025-11-11 17:35

生成日期:2025-11-10

发文字号:招管环〔2025〕22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年产520吨塑胶壳体及年加工100副塑胶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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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520吨塑胶壳体及年加工100副塑胶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招管环〔2025〕22号





宇塑****公司:

你司报送的《年产520吨塑胶壳体及年加工100副塑胶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已收悉。****开发区**路1号****公司2号厂房1层A单元,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塑胶壳体520吨、塑胶模具100副。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内审意见,该报告表编制基本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结果基本可信,提出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内容及结论。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

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相应标准执行。

(二)废气污染防治

项目运行期间废气主要包括下料、拌料、破碎工序以及模具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以及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下料、拌料、破碎工序以及模具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内自然沉降,须定期清扫处理;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通过22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相关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

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降噪等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分类收集、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空桶、含切削液金属碎屑及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须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0.519吨/年,按1.2倍区域削减替代要求,替代削减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6228吨/年,由漳****公司预处理生产线废气治理设施改造升级项目的治理减排量替代。

三、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应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套建设事故废水收集管网,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配备满足应急需求的人员和物资,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与培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四、项目管理要求

应加强项目环境管理,持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管理体系(ISO 14000)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适时优化废气收集治理措施,及时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异味扰民。排污口应按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你司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应逐项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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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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