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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现将****一般工业固废污泥及工艺尾气协同处置项目(1#、2#、3#(备用)、4#、5#锅炉协同处置自产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及工艺尾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公示日期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