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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投标有效期”条款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原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9条与第三章评审办法第1.3条中投标有效期表述差异),现统一澄清如下:本项目投标有效期最终确定为60日历天(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招标文件其他相关内容与本澄清不一致的,以本澄清为准。标书代写
本澄清公告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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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