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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罗明辉、罗俊星、张素容、张汉洋 | ||
| 工程名称 | **县桦晟、泓星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A-3#设备房、C-1#厂房、C-2#厂房 | ||
| 建设地址 | **县埔寨镇塔下村G235线边A、B、C、D块 | ||
| 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3674.85㎡ | 合同价格 | 227.0505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勘察院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中科****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至优****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汉洋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波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晨曦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徐书妙 | 总监理工程师 | 刘威君 |
| 合同工期 | 2025-10-01 ~ 2028-09-30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基地面积3674.85㎡,总建筑面积3674.85㎡。其中:A-3#设备房(1F):建筑基底面积345.37㎡,建筑面积345.37㎡;C-1#厂房(1F):建筑基底面积2270.78㎡,建筑面积2270.78㎡;C-2#厂房(1F):建筑基底面积1058.70㎡,建筑面积1058.70㎡。质量监督注册号:****057;安全监督注册号:****057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