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公司、******公司、****中学(现更名为:银****中学)、****公司
所在地:**市
债权总额:798,467,065.21元(其中:本金465,112,468.35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垫付费用333,354,596.8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10月31日,其中******公司计算至破产日2020年10月14日、******公司计算至破产日2021年6月9日)
一、******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公司****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共涉及两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315,793,161.39元(全部为抵押债权),其中:本金100,000,000.00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92,395,771.11元,利息及垫付费用为117,947,253.28元;本金47,000,000.00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47,000,000.00元,利息及垫付费用为58,450,137.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破产日2020年10月1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两笔债权的担保方式都为抵押和保证,债务企业以其位于**市**区**中路与**巷交汇处“****广场”40338.32平方米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朱**。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位于**市**玉皇阁北街文湖小区2号,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公司;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朱**,男,住址:****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0月,经其他债权人赵志娟申请,****法院裁定******公司破产,2020年11月8****法院发布(2020)宁0104破3-1号公告,裁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公司(保证人、抵押人)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9月5日,****法院裁定,******公司、******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8月16日,****法院作出(2020)宁0104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公司、******公司破产由清算转重整。
我公司本金1亿元案件,****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宁民终686号的判决书,二审维持了原判,即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重组债务本金92,395,771.11元及债务重组利息3,557,078.22元,并以92,395,771.1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重组债务利息。
我公司本金4700万元案件,****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宁民终23号的判决书,二审维持了原判,即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债务重组本金47,000,000.00元、债务重组利息57,966,667.00元。
破产管理人根据二审判决,确认债权金额为315,793,161.39元。
2023年10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优先债权组未表决通过。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通过“智破通”破产管理系统平台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表决,优先债权组未表决通过。2024年6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一、批准《******公司、******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公司、******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公司、******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要求,优先债权人可从以下三种清偿方案中任选其一作为优先清偿范围部分债权的清偿方式:1.以房抵债清偿。以“****广场”房屋进行以房抵债清偿。以房抵债清偿将在****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房屋预售备案登记,24个月内完成交付。2.现金清偿。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以房抵债价格、原则对建设完成的“****广场”房屋进行以物抵债分配,分配的房屋由信托计划或“**城实业”代为通过销售、拍卖等方式变现,最终以变现价款进行清偿。现金清偿将在对应分配房屋实际变现之日清偿。3.信托受益权清偿。以优先级收益权全额清偿,信托受益权将在信托计划设立完成之日清偿。优先债权人应当在2024年7月25日18:00前通过智破通平台投票选择清偿方式,如未按期进行选择的,视为同意选择清偿方案3,即信托受益权清偿。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资产“****广场”**市**中路以南,**东巷以东,雪绒巷以北,**厅以西,毗邻**市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条件便利,区位优势显著,具有极大的二次开发价值。
(六)瑕疵披露
1.抵押物“****广场”为在建工程,债务企业已于2020年10月14日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相关资产已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2.截止目前,我公司尚未对《******公司、******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方案进行选择。
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共涉及三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319,667,039.45元(抵押债权合计248,084,019.64元,普通债权合计42,227,683.08元,劣后债权合计29,355,336.73元),其中:本金236,998,386.41元(23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23,000,000.00元;1.74亿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174,000,000.00元;40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39,998,386.41元),利息82,668,653.04元(23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利息为14,753,982.98元;1.74亿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利息为56,060,761.66元;40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利息为11,853,908.4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破产日2021年6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2300万元债权和1.74亿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4000万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2300万元债权:******公司以其持有的****开发区房太兴**侧厂区32台(套)机器设备做抵押担保;****公司、******公司和朱**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1.74亿元债权:******公司以其名下****开发区房太兴**侧和**堡村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五处房屋所有权以及95台(套)通用设备做抵押担保,位于**市**区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做抵押担保;******公司以其位于**市**区黄****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做抵押担保(土地使用权编号:****,证载面积51,957.51㎡,抵押证号银他项(2012)第00194号,抵押土地面积33,618.15㎡)。**力****公司、何刚、乔根其、******公司、李**、银****公司、杨诚、邵志勇、**博泰隆****公司、**土木基****公司、朱**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4000万元债权:******公司、朱**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市**南路140号,注册资金30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公司、朱建军;经营范围:**岩矿石开采筹建(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开采经营活动);金属镁、硅铁、稀土、冶金炉料、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的销售;镁合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力****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市**区**南街4-6号,注册资金6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公司,成立于1997年,位于**市**区**东街2号,注册资金2516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张鹏、张洁等35人;经营范围:餐饮、粮油及制品,其它食品、烟、酒、农副土产品、百货、五金交电、金银制品零售,工艺美术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娱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日用杂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办公自动化设备销售、农业开发、宾馆餐厅用品加工、制作、咨询管理,住宿业、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银****公司,成立于2003年,****园区,注册资金52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庞国强、徐德春;经营范围:钢结构、彩钢板制作、加工、销售;铁艺安装、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二级;装配式建筑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博泰隆****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市**区黄**路80号,注册资金12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集团房****公司、贾自庆;经营范围: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煤焦油、甲醇、甲基叔丁基醚、1,2-二甲苯批发(无储存);焦炭储运;钻探技术、油田开采技术、运输设备安装技术咨询,铁路中转运输、装卸、储存、搬运、轨道衡、地磅服务;焦炭批发;信息配载;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钢材、铝型材、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5.******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市**玉皇阁北街文湖小区2号,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公司;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6.**土木基****公司,成立于2004年,****园区**西路2号,注册资金5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小美、何刚、王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建筑材料、水暖配件、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钢材、机电设备批发。(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7.****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市**区宁朔南街169号,注册资金62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天豹****公司、****公司;经营范围:蓄电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极板的生产、销售(生产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8.何刚,男,住址:****市**区。
9.乔根其,男,住址:****市**区。
10.李**,男,住址:****市**区。
11.杨诚,男,住址:****市**区。
12.邵志勇,男,住址:****市**区。
13.朱**,男,住址:****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 2300万元债权诉讼及执行情况:2017年2月27日,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分行将******公司、******公司、朱建****人民法院。2017年8月28日,****法院作出(2017)宁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目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
2. 1.74亿元诉讼及执行情况:2017年2月7日,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分行将******公司、******公司、**土木基****公司、何刚、乔根其、**力****公司、******公司、李**、银****公司、杨诚、邵志勇诉至宁****人民法院。2018年3月1日,我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出申请,****公司进行诉讼维权。2018年11月5日,自治区高院作出(2017)宁民初15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公司抵押的位于**市**区黄****侧、规划路西侧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银国用2010第60191号,其中的18339.36平方米)和仓库、车间、车库等15处房产在本案欠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担保人博泰隆石油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宁****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分行胜诉。后保证人**博泰隆****公司上诉至中****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6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分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目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
3. 4000万元债权诉讼及执行情况:2017年2月27日,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分行将******公司、******公司、朱建****人民法院。2017年8月8日,****法院作出(2017)宁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分行胜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目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
2021年6月23****法院发布(2021)宁0104破2号公告,裁定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目前,****公司债权总额为319,667,039.45元。
2023年10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优先债权组未表决通过。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通过“智破通”破产管理系统平台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表决,优先债权组未表决通过。2024年6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一、批准《******公司、******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公司、******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公司、******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要求,优先债权人可从以下三种清偿方案中任选其一作为优先清偿范围部分债权的清偿方式:1.以房抵债清偿。以“****广场”房屋进行以房抵债清偿。以房抵债清偿将在****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房屋预售备案登记,24个月内完成交付。2.现金清偿。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以房抵债价格、原则对建设完成的“****广场”房屋进行以物抵债分配,分配的房屋由信托计划或“**城实业”代为通过销售、拍卖等方式变现,最终以变现价款进行清偿。现金清偿将在对应分配房屋实际变现之日清偿。3.信托受益权清偿。以优先级收益权全额清偿,信托受益权将在信托计划设立完成之日清偿。优先债权人应当在2024年7月25日18:00前通过智破通平台投票选择清偿方式,如未按期进行选择的,视为同意选择清偿方案3,即信托受益权清偿。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位于**市**区黄**路302号的抵押资产毗邻中房西悦府,地理位置优越,具有极大的商业开发价值。****开发区房太兴**侧(**堡村)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状况良好,我公司抵押权完整,具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六)瑕疵披露
1.债务企业已于2021年6月9日破产,目前处于破产程序,企业相关资产已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大股东******公司处于破产程序,法院已裁定两户企业合并破产。
2.截止目前,我公司尚未对《******公司、******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方案进行选择。
3.本项目1.74亿债权对应的抵押物是******公司名下位于**区黄****侧、规划路西侧的土地为部分抵押,土地使用权编号:****,证载面积51,957.51㎡,抵押证号银他项(2012)第00194号,抵押土地面积33,618.15㎡。2021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2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1.74亿元债权对应的抵押土地面积为18,339.36平方米,****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4. 2008****分行发放贷款时,办****开发区**堡村冶镁**岩矿的采矿权质押登记,自2015年以后,******公司未缴纳采矿权**费,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2018年,自治区高院生效的判决中没有将此采矿权作为优先受偿的标的。
三、****中学债权资产(现更名为:银****中学)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中学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7,279,187.91元。其中:本金53,999,596.99元,利息20,433,032.03元,迟延履行金32,846,558.89元,(本金3000万元债权: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11,465,698.93元,迟延履行金18,308,142.72元;本金2400万元债权:本金23,999,596.99元,利息8,967,333.10元,迟延履行金14,538,416.17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5年10月31日(因抵押人******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破产,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65,218,837.93元。其中:本金53,999,596.99元,利息11,219,240.94元(本金3000万元债权: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8,519,137.60;本金2400万元债权:本金23,999,596.99元,利息2,700,103.34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
3000万元债权:******公司以其位于**市**区黄****侧、规划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编号:****,证载面积51,957.51㎡,抵押证号银他项(2012)第02082号,土地抵押面积18,339.36㎡)、**市**区黄河路302号房屋建筑物做抵押担保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400万元债权:朱**以其位于位于**市**区**巷208-1号的厂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机构成立于1998年,位于**市宝湖西路公园南侧,注册资金100万;机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学术研究,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宣传教育等。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市**玉皇阁北街文湖小区2号,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公司;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朱**,男,住址:****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 3000万元债权诉讼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中学****分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14****法院作出(2018)宁01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分行已对该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19)宁01执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学、******公司、朱**名****法院查封,****分行暂不申请处置******公司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宁01执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19)宁01执4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我公司已于2020年10月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法院于2020年11月8日发布(2020)宁0104破3-1号公告,裁定受理****公司(本笔债权保证人兼抵押人)破产,因此法院未恢复执行。目前,就该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38,519,137.60元。
2. 2400万元诉讼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中学****分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10****法院作出(2018)宁01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分行已对该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宁01执4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19)宁01执42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我公司已于2020年10月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法院于2020年11月8日发布(2020)宁0104破3-1号公告,裁定受理****公司(本笔债权保证人)破产,因此法院未恢复执行。目前,就该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26,699,700.33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位于**市**区黄**路302号的抵押资产毗邻中房西悦府,地理位置优越,具有极大的商业开发价值。
(六)瑕疵披露
1.保证人******公司破产,2020年11月8****法院发布(2020)宁0104破3-1号公告,裁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公司(保证人、抵押人)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9月5日,****法院裁定,******公司、******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8月16日,****法院作出(2020)宁0104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公司、******公司破产由清算转重整。2024年6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一、批准《******公司、******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公司、******公司重整程序。
2.本项目3000万债权对应的抵押物******公司名下位于**区黄****侧、规划路西侧的土地为部分抵押,土地使用权编号:****,证载面积51,957.51㎡,抵押证号银他项(2012)第02082号,土地抵押面积18,339.36㎡。2021年12月5日,****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2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1.74亿元债权对应的抵押土地面积为18,339.36平方米。******公司破产后,我公司于2021年2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38,519,137.60元,****中学3000万债权对应的优先可受偿范围破产管理人还未确认。
四、****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2016年8月29日,****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000,000.00元,期限24个月,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该笔贷款由******公司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2月6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
截至2025年10月31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4,718,713.84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0,788,048.62元,诉讼费220,914.00元,债权合计55,727,676.46元。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位于**市**区**南路140号办公楼,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孙鹤林、罗佳;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碳素制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体育器械、日用百货的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市**玉皇阁北街文湖小区2号,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公司;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张海云,女,住所地为****市**区。
3.孙鹤林,男,住所为****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院已下达(2018)宁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银行****公司****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822,721.50元(暂计至2018年3月23日)及2018年3月2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公司、张海云、孙鹤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按判决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及担保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20914元由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现该案件处于终本状态。
(五)瑕疵披露
1.保证人******公司破产,2020年11月8****法院发布(2020)宁0104破3-1号公告,裁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公司(保证人、抵押人)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9月5日,****法院裁定,******公司、******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8月16日,****法院作出(2020)宁0104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公司、******公司破产由清算转重整。2024年6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一、批准《******公司、******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公司、******公司重整程序。
2.****公司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五、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六、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20日。
七、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优先。
八、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九、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杨经理 马经理
联系电话:0951-****16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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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