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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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桐柏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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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相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通知如下:

一、****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油漆渣、含汞废物 、废铅蓄电池 、废活性炭、废油漆沾染物、废过滤棉、废油漆桶、废喷漆罐、废弃镉镍电池、废阴极射线管、废电路板 、废催化剂等。

二、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

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要求贮存,容器和包装物应当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签。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

****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当通过**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登录门户(https://gfmh.****.cn/#/)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流向(委托处置),建立管理台账,并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

转移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请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相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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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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