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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县1家食品生产企业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商****公司
1、 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宏烨香,生产日期:2024年8月5日,规格型号:2.5L/桶,抽样基数:2桶,检验机构:**市****检测中心。
样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籽玉满香,生产日期:2024年8月5日,规格型号:5L/桶,抽样基数:2桶,检验机构:**市****检测中心。
以上产品检验不合格项目均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家标准植物油》和Q/SDFL0001S-2021《食用调和油》要求。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商****公司2024年8月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5L/桶食用植物调和油和5L/桶食用植物调和油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家标准植物油》和Q/SDFL0001S-2021《食用调和油》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1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510.00元整;3、没收该企业召回的食用植物调和油8桶(生产日期:2024年8月5日,规格型号为5L/桶)。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商****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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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