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对**渝****公司年产4万吨铝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10 |
| 文号 | 宿环建管表〔2025〕20114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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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 | |||
**渝****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年产4万吨铝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按《报告表》所述进行建设。
二、项****经济开发区267省道东侧9号,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你单位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生产设备,加强项目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运营中项目须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同进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和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食堂废水****处理厂二期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DA006、DA007排放;熔炼废气密闭收集后经碱喷淋+除雾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切割、抛丸废气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塑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经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固化废气密闭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危废库有机废气经抽风管道汇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烟道排放。项目燃熔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SO2和氮氧化物,熔炼、抛丸、喷塑产生的颗粒物及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熔炼产生的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挤出、锻造、清洗后烘干及喷涂固化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SO2和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9726-2020)A.1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氯化氢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关规定。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施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460m3/a,COD 1.759t/a,BOD5 0.754t/a,SS 1.08t/a,氨氮0.114t/a,总氮0.1561t/a,总磷0.0196t/a,动植物油0.018t/a,石油类0.01t/a;
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废水排放量为4460m3/a,COD 0.223t/a、BOD5 0.0446t/a,SS 0.0446t/a,氨氮0.0223t/a,总氮0.0669t/a,总磷0.00223t/a,动植物油0.00446t/a,石油类0.00446t/a。
(二)废气排放:颗粒物1.9756t/a、二氧化硫0.064t/a、氮氧化物1.496t/a、非甲烷总烃0.0228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该项目雨水排口1个、污水排口1个,排气筒7根、烟道1个。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五、落实《报告表》**辅料记录进出使用台账,固废管理要求及台账资料,台账原则上要保留5年。
六、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排污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配备,并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项目运营期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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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