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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地址:**区槐安东路121****广场写字楼A座
邮编:050000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艾伊迪
手机:137****2771
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
我司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贵司的质疑函扫描件,经查询,贵司未获取“**县八腊瑶族乡麻洞村牙洞屯至罗家湾屯生产开发路硬化工程”的采购文件,亦没有参与本项目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及请求详见附件。
答复: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接受。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附件:《质疑函》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1.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