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4349/2025-222666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 标 题:****同意设置******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5〕46 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2日 |
**市**区****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了******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代码:****)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具体内容如下: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市**区****公司排污口 | |||||
| 设置类型 | 扩大 |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 责任主体名称:**市**区****公司 | ||||||
| 详细地址 | ****水利局办公大楼内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97343XH(1-1) | |||||
|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 姓名:林其业 联系电话:139****7972 | |||||
| 行业类别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壮族自治区**市****村委会**河右岸 | |||||
| 排入水体名称:**河 | ||||||
| 所在流域:珠江流域 | ||||||
| 经度:108°37′2″ 纬度:22°2′51″ |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 入河方式 | 明渠 | |||
| 是否共用 | 否 | |||||
| 入河排污口 截面信息 | 截面:d=1.25m,S=1.23m2 |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 (__月至__月) | |||
| 污水排 放量 (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 入河排污口合计 | ||||||
| CODcr | 40 | 657 | 262.8 | |||
| NH3-N | 2 | 13.14 | ||||
| TN | 15 | 98.55 | ||||
| TP | 0.4 | 2.628 | ||||
| 信息公开要求: 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入河排污口,按将入河排污口的名称、责任主体、编码、类型、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以设置标识牌的方式在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予以公开,并严格落实监测要求。 |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你单位应结合实际,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水污染事故风险源管控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妥善消除污染事故影响。 (一)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1.应急组织机构、人员;2.预案分级响应条件、响应程序;3.应急救援保障设施设备及器材物资;4.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5.应急环境检测监测、抢险救援以及事故控制措施;6.人员紧急撤离、疏散组织计划以及医疗救护计划;7.事故应急救援关闭程序与恢复措施;8.应急培训、应急演练以及公众教育、信息发布等。 (二)设置事故应急池,当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送往应急池进行暂存,待故障排除后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方可外排。 (三)做好厂内管网的维护与管理,防止泥沙沉积堵塞影响管道过水,防止管道泄露污染地下水;及时清理外排渠道淤塞,保证渠道通畅。 (四)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主要设备应有备用设备;供电系统设计双电源供电,****处理厂正常用电。 (五)在排污口处设置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实时监测流量、pH值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各项污染因子,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须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 (六)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或者控制事故污染源,拦截、导流、分流事故污水并进行妥善处置。 ****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深入现场,检查预案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强化环保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工作措施,健全环保工作制度,严格生产运行管理,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二)现有一期污水处理工程采用“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UCT及SBR池+混凝池+砂滤池”工艺;本次扩建工程采用“预处理+UCT+二泵池+**度沉淀池+纤维转盘+人工湿地+消毒”工艺处理工艺;原有粗格栅、提升泵房及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通过增加设备将预处理规模提升至20000m3/d,扩建后尾水排放执行CODcr≤40mg/L、BOD5≤8mg/L、氨氮≤2mg/L,悬浮物、动植物油、总氮、色度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限值,其余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限值。 (三)在排污口上、下游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不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及时掌握项目退水对**河、茅岭江水质的影响程度。一旦发现水质超标,必须立即停止外排污水,并及时向上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提高污染物去除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水排放要求基础上,按照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以及相关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 (二)你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三)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排污口;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或者登记表。 (五)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口统计表,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按照规定对排污口组织年审。 | ||||||
****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