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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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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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告

(2025)湘1227刑初7号

本院在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文、姚珊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张文、姚珊共同承担**县舞水河生态**修复费用85 495.63元用于增殖放流;2.依法判令被告人张文、姚珊共同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人民币3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文、姚珊于禁渔期在新晃县舞水河流域蒋家湾河段、晃州镇大树湾河段、老晃城小河街河段、古乐城大前门门口河段等禁渔区水域使用潜水设备和电鱼器,以潜水电鱼的方式多次非法捕捞野生鲤鱼,共计532.01公斤。除53.95公斤鲤鱼被新******局依法扣押外,剩余的478.06公斤鲤鱼由被告人姚珊以每斤18元至23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获利人民币19192元。二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犯罪行为,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和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修复涉案领域内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院依法在正义网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间****机关和相关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调解协议内容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文、姚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85 495.63元,评估费3000元,其中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以金钱支付的方式支付17 000元(已缴纳),剩余的68 495.63元按照劳务代偿协议的要求,以开展巡山、护河、环境清理、法治宣传等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抵扣;发现二被告人有不按照协议履行的情形或履行不合格,及时催告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关申请执行未履行到位的68 495.63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已经履行劳务的报酬部分予以相应扣减)。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45-****515

联系地址:**省****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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