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粮油店经营的绿豆芽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粮油店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22****检验所检项目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总局 农业部 国****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07-22。抽样单编号为XBJ253********432006。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20****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粮油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没有上述批次绿豆芽。******粮油店于2025年7月22****菜店处购进的上述批次绿豆芽,共购进了10斤,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经没有剩余产品。
三、行政处罚情况。******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以及合格的产品抽检记录,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知道该批次的绿豆芽是不合格食品,并且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绿豆芽,适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管理局监督要求下,******粮油店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