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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1 | 北川羌族****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工业园)进行房屋建筑建设(含**、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临时建筑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经批准修建的自建房),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县城规划区内35元/平方米,**镇、擂鼓镇规划区内25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15元/平方米;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镇辖区20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辖区12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 ****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的通知(川价费[2021]157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2 | 北川羌族****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县住建局认定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 县城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为: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其中:特种行业用水1.70元/吨、自备水源1.2元/吨,其他乡镇从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之日起执行。 | 政府制定,县发改局 | 《关于印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58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北发改〔2015〕530号)、《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北府办规〔2024〕4号) | 污水处理费委托城镇供水企业(单位)代征 | |
| 3 | 北川羌族****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县城,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 养护维修作业),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执行。 | 收费标准实行阶梯累进制。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市**的基准标准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在0.50—1.50元/平方米﹒日的范围内确定,其他设区城市**的基准标准为0.30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的基准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日。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 | 政府制定, ****建设厅 | ****建设厅 ****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3号)。****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4 | 北川羌族****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城镇垃圾产生的经营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均为:城镇居民、暂住人口一户5元/月、****事业单位每人3元/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根据经营场所面积100㎡以下(含100㎡)0.2元/月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100㎡-200㎡(200㎡)0.15元/月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200㎡以上40元/月;餐饮服务行业经营场所面积100㎡以下(含100㎡)0.4元/月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100㎡-200㎡(200㎡)0.35元/月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200㎡以上75元/月, | 政府制定,县发改局 | ****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 知北府办发〔2024]5号 |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委托****、**市**区****公司****水厂、北川羌****集团****公司随水费进行代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