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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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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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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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告

(2025)湘1227刑初4号

本院在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艳妃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宏、陈艳妃共同承担**县(以下简称新晃县)舞水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75 118.35元用于增殖放流;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宏、陈艳妃共同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人民币30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人张宏为谋求经济利益,违反保护水产**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由张宏自驾车在舞水河新晃县晃州镇橡胶坝等水域使用电鱼器电鱼的方式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为了捕获更多的渔获物,张宏于 2023年 11月以来,先后网购了相关潜水设备,随后单独或者邀约其妻子陈艳妃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多次自驾车在舞水河新晃县夜郎古乐城大前门门口河段、新晃县晃州镇老晃城铁**下河段、新晃县晃州镇大树湾村河段、新晃县320国道古楼溪路****酒店塘渡口河段等水域使用潜水设备和电鱼器以潜水电鱼的方式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陈艳妃多次随同前往到岸边开车,有时帮助抬渔获物或者拿捕鱼工具。张宏共计捕得渔获物1089.77公斤,其中鲤鱼1089 .02公斤,鳜鱼0.75公斤,除去109.59公斤******局****农业农村局处理外,剩余的鲤鱼被被告人张宏按人民币20元、25元每斤不等的价格,鳜鱼按70元每斤的价格销售完毕,共计非法获利39 368元。张宏、陈艳妃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损害,价值175 118.35元。被告人张宏、陈艳妃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获天然水域野生水生动物的行为,破坏当地生态平衡及渔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修复涉案领域内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院依法在正义网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间****机关和相关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调解协议内容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宏、陈艳妃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75 118.35元,评估费3000元。其中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以金钱支付的方式支付47 000元(已履行),剩余的128 118.35元按照劳务代偿协议的要求,以开展巡山、护河、环境清理、法治宣传等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抵扣;发现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有不按照协议履行的情形或履行不合格,及时催告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关申请执行未履行到位的128 118.35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已经履行劳务的报酬部分予以相应扣减)。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45-****515

联系地址:****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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