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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万东路80号**和城三期
法定代表人:谭春良
联系电话:181****4757
邮编:610088
******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17时42****公司递交关于****执法、办案场所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依据《财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依法于2025年11月7日组织本项目原评标专家就质疑事项给出答复意见进行复核,现依据原评标专家出具的答复意见复核结果回复如下:
复核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本项目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其中三家竞标供应商均未正确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应按竞标无效处理。
综上,本项目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的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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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