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赣开放办字〔20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下文件废止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
(一)《****县委、****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党发〔2013〕14号);
(二)《****抄告单》(宜府办抄字〔2018〕243号);
(三)《******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开放发〔2019〕1号);
(四)《****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党办发〔2022〕23号);
(五)《****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党办发〔2022〕26号);
(六)《****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1号);
(七)《****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党办发〔2023〕4号);
(八)《****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6号)。
二、修订文件及内容
(一)《****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涉及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删除,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宜**民宿产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县合法经营的民宿企业用于提升民宿品质。扶持标准为:“三星级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扶持2000元、“四星级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扶持4000元、“五星级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扶持8000元。对经改造升级并成功评定为上一等级的民宿,给予一次性扶持等级差额部分。以上扶持,单个民宿不超过20万元。帐篷客、房车、鸟巢等特色民宿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对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增值税、所得税)民宿,自获得民宿星级评定授牌之年起,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100%,第6-10年50%给予民宿扶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于每年3月前兑现上一年度扶持资金。
(二)《****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党办发〔2022〕39号)第五点第三款第三条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删除,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3.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盘活闲置土地(厂房)。新项目入园购买闲置土地(厂房),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政策征收后,再给予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优惠;对原停产企业所欠的税,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新项目入园属盘活闲置土地(厂房)的,原项目未办土地证的,新项目办土地证时按8万元/亩,挂牌出让交费,扶持企业5万元/亩;已办证的土地(厂房)转让给新引进项目,在双方交易****政府协调的,****政府申请,实行“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三)《****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党办发〔2024〕9号)第五项激励政策第一款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删除,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一)外资外贸突出贡献奖:由县财政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1.现汇进资:对新设外资项目,外方于当年实现现汇进资的,按照现汇进资额0.42%比例给予扶持;第二年实现现汇进资的,按照0.28%比例给予扶持;第三年实现现汇进资的,按照0.14%比例给予扶持。鼓励已落地入园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当年增资扩股(含利润转投资)的,按照0.14%比例给予扶持。2.外贸出口:对有实绩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按实际完成出口额(人民币)的0.42%给予扶持。
(四)《****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号)第四点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删除,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四、政策支持
(一)降低分离成本。对于现有生产制造型陶瓷企业实施“产销分离”的,原则上尽量不增加产销分离之后生产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综合税收成本。〔责任单位:税务局、****管委会、商务局、引资服务乡镇(场)〕
(二)奖励入规企业。对于在2024年度内完成“产销分离”,****公司成功入规的,对销售企业在原有入规奖励基础上,再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管委会、财政局、引资服务乡镇(场)〕
(三)支持做大做强。对产销****公司给予上台阶奖励,对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年度统计数据****公司,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引资服务乡镇(场)〕
(四)发展“数字营销”。支持建陶企业拓展线上销售,对通过自**台或三方知名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扶持办法按照《打造电商小镇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实施方案》(宜党办发〔2023〕4号)执行。〔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引资服务乡镇(场)〕
(五)其他企业实施了产销分离且成功月度入规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除以上之外,如还有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违背的政策文件、规定、条款等,也一并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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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