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服务合作伙伴遴选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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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 资质要求 -
招标/采购内容
预算金额 暂未确定
获取标书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5-11-17 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5-11-1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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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服务**伙伴遴选项目招标公告

****劳务服务**伙伴遴选项目,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报名,并于2025年11月17日9:00(**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劳务服务**伙伴遴选项目。

2.遴选范围:从报名成功的企业中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30家作为**伙伴,由宜****公司工程监管部负责监督(如报名不足30家则本项目流标)。

3.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通过公告下方二维码获取)。

4.服务周期:1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6个月资信证明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格式版本提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任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参加招投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记录(按格式版本提供);

(六)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按格式版本提供);

(八****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按格式版本提供);

(九)其他资格要求:申请人近3年内具有劳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合同原件、发票及劳务结算证明加盖公章);

(十)**伙伴在受理委托业务期间,须在以下区域之一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区、**新区、**市经开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提供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办公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办公场地的面积不低于50平方,提供资料的时候需带上场所照片。),招标人将对该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如经考察发现与所提供材料不符或不具备履约条件,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十一)本方案不接受联合体;

(十二)凡与****在职员工有近亲属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均不具备本项目投标报名资格【近亲属具体包括: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

(十三)投标人若违规报名,采购单位将记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且在1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单位任何采购项目,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1.获取时间:2025年11月10日至11月17日9:00(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投标人须于开标时间截止前通过公众号发布的公告下方二维码获取。标书代写

四、报名资料递交要求

1.U盘拷贝盖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用信封封装,于现场递交。

2.纸质响应文件共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须用文件袋密封;密封袋封装处须加盖响应单位公章及注明该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开标时间截止前不得启封”的字样,须于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到响应地点。标书代写

3.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7日9:00(**时间)。标书代写

4.递交地址:**市明月北路1188****广场905、907室。

5.联系人:蓝女士135****9382。

五、响应时间、地点

1.时间:2025年11月17日9:00(**时间)。

2.地点:**市明月北路1188****广场905、907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公司名称:****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87****5799

代理机构:****

项目联系人:蓝女士135****9382

电子函件:****@163.com

地址:**市明月北路1188****广场905、907室

监督部门:宜****公司工程监管部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3****9600

地址:**省**市**区秀江东路490号

八、其他事项

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事项提出质疑的,均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与****联系。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且提交质疑函的同时还须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的,还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质疑函材料或逾期提交质疑函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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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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