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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含处罚金额) | 处罚决**期 | 处罚机关 |
| 1 | 赣﹝**﹞煤监管罚﹝2025﹞001号 | ********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 | 罚款 | 2025年10月22日,********监察局**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西二西边界回风上山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距迎头7.5m,不符安全行业标准;2.西二西边界轨道上山在用提升钢丝绳有一段严重扭曲;3.**公司2025年以来共排查重大事故隐患8条,未及时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4.7月15日早班作业人员在检修西二煤斗措巷进行抄底和更换溜煤槽作业时穿戴的坠落悬挂用安全带,以及备用在西二煤斗上口的坠落悬挂用安全带均为非全身式系带,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行业标准;5.西皮大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烟雾护保护装置传感器吊挂位置距顶板1.2m,不符合国家标准;6.西皮大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红外式温度传感器发射孔未正对主传动滚筒,不符合国家标准。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6.3.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坠落防护 安全带》(GB 6095-2021)5.3.3.2;《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范》(AQ 6111-2023)附录A第42项;《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5.《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1145-2015)16.5.6;《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6.《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1145-2015)15.3.7;《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2.《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九十条;3.《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四款、第七十五条第二阶次;4.《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百零二条;5.《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6.《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 孔*根 | 15万元 | 2025年11月1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