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需要,决定拟征收(收回)****朴村集体土地、**街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作为**市**区**大桥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及《国土**听证规定》(国土**部第22号)、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影像图。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公路用地。
三、拟征地面积:约82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政府将组织有关征拆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和被征地单位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百政办函〔2023〕9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阳政发〔20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 所在区域 | 征地地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 **镇 | 农用地 | 22720 | 34080 | 56800 |
| 建设用地 | 补偿标准56800元/亩的0.4倍 | |||
| 未利用地 | 补偿标准56800/亩的0.1-0.4倍 | |||
****政府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被征地单位,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被征地单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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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1日
(本公告在拟征地现场、被征地村、****政府张贴)
**市**区**大桥拆除重建工程拟征地红线影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