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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审办法“环保证明(8分):投标人存续期间未接受过任何环保处罚、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的单位得 8 分;评审依据: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以上材料,供应商可提供官方网站截图或者承诺函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本答疑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公告不一致时,以本答疑澄清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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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