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总医院使用1台Ⅱ类射线装置

审批
北京-北京-朝阳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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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1台Ⅱ类射线装置
建设地点:**市**区北苑路56****总院南区)医疗楼地下一层西南侧南区导管室手术1室
公示时间:2025-11-12至2025-11-18
受理时间:2025-11-05
项目概况:****医院南区医疗楼地下一层西南侧建设南区导管室,在南区导管室手术1室内新增1台Artis zee Ⅲ ceiling型血管造影机,主要用于开展心内科介入手术等,血管造影机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000mA。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根据现场监测和估算结果可知,DSA设备运行后,预计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剂量均低于相应剂量约束限值(5mSv/a、0.1mSv/a),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关于“剂量限值”的要求。对于辐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异常情况,单位应该进行调查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本项目DSA设备正常运行(使用)情况下,不产生放射性废气、放射性废水和放射性固废。 (3)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医院已设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医院已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健康体检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设备检修维护等制度。 (4)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检查,满足要求。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公众参与情况:2025-11-05至2025-11-11****政府网站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白一斌
联系电话:134****1623
环评单位名称:****公司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及属于本项目评价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情况。
审批部门:****环境局
邮政编码:101117
邮寄地址:**市**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传真电话:010-****2666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MB****773E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