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加尤镇陇槐村、加尤村道路维修项目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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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商基本信息

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区槐安东路121****广场写字楼A座

邮政编码:050000

联系人:艾伊迪 联系电话:137****2771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县加尤镇陇槐村、加尤村道路维修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0****公司以邮寄****公司代理的“**县加尤镇陇槐村、加尤村道路维修项目(****)”项目质疑函1份。作为本次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司认真负责的精神,****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详细审查,****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县加尤镇陇槐村、加尤村道路维修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关于**县加尤镇陇槐村、加尤村道路维修项目成交公告(http://www.****.cn/cggg/dfgg/cjgg/202511/t****1105_****4594.htm);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名:****项目负责人姓名:李迎浜;相关证书编号:桂245****00889,该项目经理存在在建项目。

质疑事项答复:

(1)贵公司并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2****政府采购公****政府采购高效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知情权,我公司认为有必要对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人的项目经理情况提供以下信息和解释说明:

经我公司核实,《**县六隆镇周**周马码头工程》(项目编号:BSZC2025-C2-290099-GXYQ)成交供应商“****”已于2025年10月20日经采购人“****改革局”同意,将原项目经理“李迎浜”变更为“周贵寿”,而我司代理的《**县加尤镇陇槐村、加尤村道路维修项目》(项目编号:****)于2025年11月4日开标,故不存在项目经理李迎浜同时在两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公司并将有****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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