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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公司****保健院分别于2025年11月11日和12日向我局申请终止****公司汽车零部件****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我局分别于2025年11月11日和12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现将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1月12日-2025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26-****121
通讯地址:**市**县鼎屏镇熙源路37号县政务服务1号厅
邮 编:63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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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