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街道筹备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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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36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街道筹备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11-07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街道筹备组食堂食材配送服务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关于本项目第五章磋商与评审方法中9.2.2技术及商务部分详细评审指标的技术资信分中“仓储能力:投标人具有****基地或自营店的:1.1000平方米≤面积<3000平方米的,得3分;2.3000平方米≤面积<5000平方米的,得5分;3.面积≥5000平方米的,得7分。注:(1)如为投标人自有场所的,响应文件中提供房产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若房产证明中无法体现面积,****小组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2)如为投标人租赁场所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扫描件(或影印件),若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中无法体现面积,****小组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现提出以下疑问:标书代写

1、我方认为,上述条款存在过度倾向性的问题。限制小微企业投标的公平性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还可能导致招标方无法全面、客观地评价投标人在“仓储基地”或“自营店”核心领域的真实能力,不利于选拔出综合实力最优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仅将****基地或自营店的面积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地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范围,对部分供应商构成了差别待遇,违背了该法律条款的精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供应商应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评审标准应全面、客观地反映供应商的实际能力和水平。仅将面积作为评分依据,****基地或自营店的其他功能,限制了供应商的竞争机会,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基地或自营店的:1.500平方米≤面积<1000平方米的,得3分;2.1000平方米≤面积<3000平方米的,得5分;3.面积≥3000平方米的,得7分。”或在原评分细则注释中增加“(3)如为投****基地或自营店的,其累加面积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针对上述问题,食品仓储的能力事关食品安全,****基地,容易导致管理半径扩大,难以实现实时监督和统一合规管控,容易出现部分区域安全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增加食品污染、变质等安全风险。设置该分项,本质是考核投标人单一仓储场所的规模化安全运营能力及应急响应能力,单一场所更易满足食品仓储的合规条件;仓储基地越大,越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且该项为加分项,非资格审查项,并未限制小微企业参与投标。故原评分细则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

2、关于上述仓储能力要求,请问如我司同时提供自营店场****基地租赁合同,两地合计面积≧5000平方米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面积须以单个合同计算。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地 址:**市**区**街道天井湖路1****社区3号楼

联 系 人:柳工

电 话:0551-****6693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路2****中心综合楼7楼

联 系 人:李工

电 话:0551-****0203

****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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