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中心3幢101-114、201、203-207、209、214、215室、西溪路529号、529-1、529-2、529-3****中心一期D122、D123、D124、D125、D127、D132号地下车位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1-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2-10 |
转让底价 |
****3792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596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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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中心3幢101-114、201、203-207、209、214、215室、西溪路529号、529-1、529-2、529-3****中心一期D122、D123、D124、D125、D127、D132号地下车位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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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商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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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土地使用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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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市场化商品房 |
土地性质 |
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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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588.52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4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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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详见标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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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途 |
详见标的清单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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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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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交易标的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交付时现状为准,交付时转让方不保证装修装饰的完好。 3、本次交易标的所涉地下车****商务中心一期D122、D123、D124、D125、D127、D132号车位,共计6个,地下车位无不动产权证。 4、本次转让底价为房产和地下车位使用权的总转让价格,若转让标的溢价成交的,按照房产和地下车位使用权各自的转让底价对应权重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详见标的清单。 本次转让标的中部分已分割出租,已分割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分别为2024年6月11日-2027年6月10日、2014年12月26日-2027年12月25日、2023年5月7日-2026年5月6日,2025年4月10日-2028年4月9日,具体详见附件租赁清单。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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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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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省****商务中心2幢106室 |
注册资本 |
壹亿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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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童海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066201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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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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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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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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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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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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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923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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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5-10-2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心项目剩余房产及车位处置工作的董事会决议》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心3幢101-114、201、203-207、209、214、215室、西溪路529号、529-1、529-2、529-3****中心一期D122、D123、D124、D125、D127、D132号地下车位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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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7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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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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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若受让方需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成交价按3%收取,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5)同意交易标的各种使用费用(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自交房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以交接当日相关读数为准,按时结算),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以及地下车位划线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7)本次交易涉及的地下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若后续地下车位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受让方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办理所需的税、费。 (8)根据杭房局[2005]251号文件,本****商务中心3幢101-114、201、203-207、209、214、215室房产需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西溪路529号、529-1、529-2、529-3号房产需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的标准统一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即受让方在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及车位交付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其所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 (9)本次转让标的内部被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转让标的均以交付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作复原。 (10)本次转让标的转让方有部分房产已分割出租给承租人(详见附件租赁清单)。受让方须承诺无条件继续履行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如转让方已预收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由转让方负责与受让方及承租人结算。 3、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产和地下车位的交接,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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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
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159****6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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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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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8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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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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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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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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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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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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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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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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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3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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