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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娄环罚(双)字〔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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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1MA4RL6DM2C
地址:**省**市**县三塘铺镇**高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园00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戴*浩
根据2025年7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来双督导铸造企业综合整治精神,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26日,****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25年4月**装消失模生产线,6月开始投入使用,消失模生产线未经环评审批、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且消失模浇铸熔炼产生的一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你公司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执法人员2025年7月30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直接负责人邓健军询问笔录1份,《年回收利用2万吨废钢铁生产新型耐磨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双环评〔2020〕85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2025年8月26日现场制作的戴朝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2025年7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邓健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戴世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8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戴世浩授权戴朝华全权代表委托书1份,戴朝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3、《**市责改(双)字〔2025〕10号》及送达回证1份为证。****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8月28日送达。4、2025年9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1份。****公司已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2025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张。****公司消失模生产线已拆除。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娄环告(双)字〔2025〕10号)并于2025年11月4日送达,****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公司消失模生产线未经环评审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竣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消失模生产线已于2025年8月1日停止使用,现已自行拆除。依据《**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相关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精神,对你公司消失模生产线未经环评审批、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25年9月30日提供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依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相关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精神,对你公司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台账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消失模浇熔炼铸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一部分未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一、专项裁量表第36页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20000/200000元=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10%+影响范围(厂区内)5%+环境违法次数2次4%=29%,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的最高罚款数额=29%×200000元=58000元(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
****委员会研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仟捌仟元(¥58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银行**春园支行
账 号: 185********004548
户 名:****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法律条文及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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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
附件:法律条文及自由裁量: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
一、专用裁量表
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点 | 10% | ||
| 1 | 空间、设备密闭情况 |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0% |
|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5% | ||
| 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 | 10% | ||
| 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 | 20% | ||
| 2 | 逸散范围 | 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 | 0% |
| 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 | 5% | ||
| 影响范围较大(厂界) | 22% | ||
| 3 | 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 不足1吨 | 0% |
| 1吨以上不足10吨 | 4% | ||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 | 7% | ||
| 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 11% | ||
| 1000吨以上 | 24% |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4% | ||
| 3次 | 7% | ||
| 4次以上 | 14% |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10% |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记载数据为准,如无排污许可证,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准。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