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水许可函〔2025〕11号
****公司:
你单位《****水厂****水厂)取水水**论证报告审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水厂****水厂位于**县八里湾镇八里湾村102县道东侧小山丘处,坐标为东经114°37′28.01″、北纬31°2′33.5″。取水规模2.0万m3/d,年取水量730万m3,供水保证率97%。****园区企业及周边农村居民用水。
二、****水厂****水厂****水库为取水水源,****水库大坝左侧距离大坝约170m处,坐标为东经114°44′13.9″、北纬31°10′5.1″。取水方式:采用岸边竖井方式取水。
三、本工程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使用。应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项目取水信息传入监管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
四、应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取用水台账。
五、取水工程(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特殊情况下,取水单位****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若本项目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工程未取得核准或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九、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取水单位应服从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严格按照许可的水量取水。对违规取水、监管不力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