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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 | 成文日期: | ****1113 | |
| 名称: | ****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罗水许决字〔2025〕59号)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1113 | ||
| 主题词: | 现行有效 | >|||
******水厂: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2****公司提出的******水厂取水项目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五十条、《**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公司继续在**市罗镜镇水摆葫芦坑山溪水处采用引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5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864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为0.01立方米每秒),用于自来水生产。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2025年11月18日至2030年11月17日),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取水计划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公司******水厂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六、项目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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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