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安县南水厂(尾斗水厂)取水许可申请的复函

审批
湖北-黄冈-红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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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
公民,企业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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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暂无
红水许可函〔2025〕11号
****水厂****水厂)取水许可申请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5-11-03 10:30

红水许可函〔2025〕11号

****公司:

你单位《****水厂****水厂)取水水**论证报告审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水厂****水厂位于**县八里湾镇八里湾村102县道东侧小山丘处,坐标为东经114°37′28.01″、北纬31°2′33.5″。取水规模2.0万m3/d,年取水量730万m3,供水保证率97%。****园区企业及周边农村居民用水。

二、****水厂****水厂****水库为取水水源,****水库大坝左侧距离大坝约170m处,坐标为东经114°44′13.9″、北纬31°10′5.1″。取水方式:采用岸边竖井方式取水。

三、本工程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使用。应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项目取水信息传入监管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

四、应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取用水台账。

五、取水工程(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特殊情况下,取水单位****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若本项目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工程未取得核准或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九、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取水单位应服从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严格按照许可的水量取水。对违规取水、监管不力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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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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