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宁环审〔2025〕8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环审〔2025〕8号
**县****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3MADF5GT34M)上报由******公司编制的《年产20万吨生物质秸秆燃料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万元),以不沾染废油、油漆的锯末、木材废料和秸秆、花生壳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上料、破碎/粉碎、配比入料仓、混合、封闭皮带输送、常温高压挤出、切块成型、入库等工艺,租赁现有厂房,依托原有供水、供电设施,建设一条年产10万吨生物质秸秆燃料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原辅料及成品仓储设施、办公用房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周边农户定期清掏肥田,不直接外排。
2.废气采取厂区道路硬化保洁、进出运输车辆苫盖、封闭厂房内作业、定点装卸、封闭皮带输送、原材料堆场篷布遮盖、混合仓二次密闭、投料/破碎/压缩含尘废气集气罩收集+覆膜袋式除尘+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并需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建设、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生产管理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废滤袋由厂家回收,除尘器收尘作为原料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0.6428t/a,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生态环境局****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联系电话:0370-****026
2025年9月2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抄送:****环境局****大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