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环审〔2025〕9号
**市****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3MAEP6NLL69)上报由******公司编制的《年回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300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采用报废农机检查登记、拆解前存储、预处理、拆解、总成拆解或毁型、机架解体、存储管理、拆解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艺,**一座1200㎡回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生产车间(含预处理区、主体拆解区、切割区、回用件贮存区、一般固废暂存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以及与其相配套的480㎡报废机械暂存区、办公用房、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从事回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活动,建设规模为年拆解报废拖拉机60台、联合收割机和玉米收割机各120台。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施工机械设备车辆冲洗废水、泥浆水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抑尘;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直接外排。
2.废气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能耗、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车间封闭分区作业、金属部件集中固定平台切割、废油液集中时间抽取、危险废物分类封闭贮存、切割含尘废气集气罩收集+带式除尘、废油液清理/危险废物暂存挥发的有机废气集气罩/集气管道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并需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和《**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绩效分级相关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规划场(厂)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机械(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分类收集后及时用于场地回填或送相关企业**化利用;拆解废物、除尘器收尘按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外售**化利用;废燃油、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滤清器、废活性炭、沾上油污的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以及混入生活垃圾的沾油污劳保用品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土壤与地下水采取场区分区防渗、配套建设独立的事故池等有效防范措施减轻项目对地下水、土壤污染环境的影响。
6.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0.0014t/a、颗粒物≤0.0027t/a,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生态环境局****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联系电话:0370-****026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