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7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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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彭阳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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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文号 发布机构 ******局 责任部门 ******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9-2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县2017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预防和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县2017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75号),****政府决定对**县王洼独立工**避险搬**置区二期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土地位于王洼镇北洼村,四至范围:以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范围线为准。

二、征收目的:**县王洼独立工**避险搬**置区二期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征收总面积18.22亩,其中耕地11.7亩,建设用地6.52亩。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关于重新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关于转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五、安置方式:****政府及**市、****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彭政发〔2023〕26号)文件规定,宅基地房屋征迁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企业和营业房征迁搬迁费补助30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15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

七、速迁奖励: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基地被征收户,每户(一证一户)奖励2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八、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

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听证申请,由****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公告期限: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共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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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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