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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变更公告 | |
| 本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原公告"),现做出如下变更: | |
| 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报价文件附件八内的第五项条款报价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内容的资质,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修改为报价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内容的资质,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
| 除上述变更外,原公告其余条款仍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