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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关于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注销停用变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近期,我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或注销手续;现我局依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10项第三款规定,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将上述单位的特种设备状态,相应予以停用或者注销登记。(停用及注销的设备清单见附件)有关单位对停用或者注销设备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后10日内到******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相关设备使用登记证将作停用或者永久注销处理。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3885 地址:**区****服务中心B441室
******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停用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 序号 |
使用单位 |
设备名称 |
设备识别码 |
设备代码 |
变更内容 |
| 1 |
****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BN408951 |
511********2109395 |
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