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经开区WY6-12-152地块(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11-13 13:21 至 2025-11-28 13:21 | |||
| 行政区划 | **省-**市-****管委会 | 地块面积(m2) | 17421.27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开发区元凤四路以北、建祥三路以东、规划路以南、建祥二路以西 | |||
| 经度 | 108.949430 | 纬度 | 34.39404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6-23 至 2025-11-12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袁少波 | 单位联系电话 | 187****3576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刘倩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7****9708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余文博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8****0115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路166号凯瑞大厦F座 | |||||
| 报告主要结论 | **经开区WY6-12-152****经济开发区元凤四路以北、建祥三路以东、规划路以南、建祥二路以西,地块编码为:****,调查面积为17421.27平方米(26.132亩),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E108.94943°,N34.39404° 1、本次调查共布设7个土壤点位(包含1个对照点),采集61个样品,获取地块内有****实验室检测,检测项目为砷、镉、铜、铅、汞、镍、铬(六价)、VOCs(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氟化物、pH值,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石油烃(C10-C40)+氟化物、pH值。 2、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集5个样品,监测因子为测试项目为色度、嗅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类。 3、本次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选择《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表2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氟化物参考《**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 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中国土壤元素背景值》进行评价,pH值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中土壤酸化、碱化分级标准评价;地下水评价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进行评价,石油类参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表A.1标准限值进行评价。 4、根据分析检测结果,得到以下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采样所测点位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监测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土壤氟化物的监测结果既符合《**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 51/2978-2023)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也符合《中国土壤元素背景值》中地块所在区域土壤背景值范围;pH值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中土壤碱化-中度碱化标准。 本次各监测点位地下水污染指标中石油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表A.1标准限值要求,各点位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锰、挥发酚、耗氧量、氨氮、钠、氟化物、碘化物、砷、浊度、硫酸盐监测结果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限值,鉴于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使用,同时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进行评价,上述超标指标均符合Ⅳ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各监测指标则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在地下水在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的情况下,该地块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开发利用,本次调查可于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