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安市御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收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142号)

审批
吉林-白城-大安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3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市****公司医疗废物收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 间:2025-11-13
**市****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市****公司医疗废物收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市**市安广镇**街,利用**市****公司现有厂区建设,新增《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转运,其中病理性废物收集贮存量为40吨/年,药物性废物收集贮存量为5吨/年,化学性废物收集贮存量为15吨/年,本次不涉及进一步处理工艺,所用收集、贮存设施及转运车辆均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总投10万元。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着重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周转箱清****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经污水管****处理厂,最终排至**泡。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冷****处理站恶臭经集气收集后,引至现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箱+水洗喷淋塔”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中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周边恶臭污染物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等恶臭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722-2019)中附表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周转箱利用现有高温蒸煮系统处理,与处置后医疗废物一并委托**市****公司送至白****公司焚烧处理,以防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接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5年11月13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