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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条款 | 修改 |
名称: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内容: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其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1年。 (二)售后服务内容 1.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1供应商或其所投设备制造商须提供1年内**市内所有区县的免费上门培训和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承诺函原件。 1.2中标设备在1年内出现故障的,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并完成维修服务或提供备用设备。提供承诺函原件。 1.1电话咨询 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应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远**6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供应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响应文件中列出。标书代写 |
名称: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内容: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其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1年。 (二)售后服务内容 1.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1供应商或其所投设备制造商须提供1年内**市内所有区县的免费上门培训和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承诺函原件。 1.2中标设备在1年内出现故障的,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并完成维修服务或提供备用设备。提供承诺函原件。 1.1电话咨询 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应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远**6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供应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响应文件中列出。标书代写 |
| 商务条款 | 修改 |
名称:付款方式
内容:
成交供应商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正常运行后,待甲方上级资金拨付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提供13%的材料专用发票。 |
名称:付款方式
内容: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税费等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 |
| 商务条款 | 修改 |
名称:交货时间及地点
内容:
一、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 二、交货地点:详见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三、验收方式 1.货物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3.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3.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3.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网上竞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7.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8.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
名称:交货时间及地点
内容:
一、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 二、交货地点:详见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三、验收方式 1.货物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3.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3.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3.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网上竞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6.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7.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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