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24-01-10 |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2024-01-10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祁环建字〔2024〕1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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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一期)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设置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处理厂(现有厂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一期)项目(新厂区),现有厂区处理能力为3000m3 /d,新厂区污水处理规模为5000m3 /d,采用“预处理工艺+生化+深度处理工艺+接触消毒池+巴氏计量槽”处理接纳污水,处理后尾水接入现有厂区总排口外排,新扩建工程(一期)建成后累计处理规模为8000m3 /d,其中7000m3/d经现有入河排污口排放至地表水体**河,1000m3/d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服务范围不变。
二、****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一期)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本次新增入河排污量4000m3/d,项目建成运营后排污量由3000m3/d扩大到7000m3/d。处理后废水由地埋管道沿华杨河汇入**河排放,入河排污口依托现有排污口(不新设排污口),位于**河右岸坐标为东经 117°45′18.49″,北纬29°50′39.49″,排污口类型为混合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受纳水体为**河。尾水中pH、BOD5、SS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氨氮指标优于一级A标准(为4.3mg/L);尾水中总镍、总铜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氟化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总锡排放参照执行**市地方标准DB31/199-20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限值。
本工程新增入河污染物总量为COD为73t/a、NH3-N为6.278t/a、BOD5为14.6t/a、SS为14.6t/a、TP为0.73t/a、TN为21.9t/a、总铜为0.73t/a、总镍为0.073t/a。本次扩容后主要污染物累计入河排放量为COD为127.75t/a、NH3-N为10.9865t/a、BOD5为25.55t/a、SS为25.55t/a、TP为1.2775t/a、TN为38.325t/a、总铜为1.2775t/a、总镍为0.1278t/a。
三、你单位应按照排污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水量和水质监测,严格达标排放和排污总量控制,不得影**域水质。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同时加强应急管理,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方案,认真落实非正常工况下的应急措施;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水体,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积极做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工作,按照入河排污口有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对现有入河排污口扩容设置后标志牌及档案资料等及时更新。
五、本工程竣工投入运行应及时申请入河排污口启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若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入河排污口日常环境监管。
******分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