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6批次不合格检测报告,该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县园艺****商行销售的鲜美来 40/50 板虾(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N****727。经查,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类型,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2.******批发部销售的虾皇 30/40 虾(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N****725。经查,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类型,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3.**县****批发部销售的40-50 大板虾 金牌(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N****726 。经查,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类型,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4.**县园艺路兴豆缘豆制品店销售的手擀粉,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001264。经查,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类型,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5.**县海吉****批发店销售的鲫鱼、鲤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N****307、№: FN****306。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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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