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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00MABQ19M86X | 建设单位法人:王德顺 |
| 王德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开发区 |
| ****年拆解2万辆废旧汽车的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10-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区 ******开发区 |
| 经度:125.074167 纬度: 42.913611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2-31 |
| 辽环审(表)字〔2024〕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400MABQ19M86X001Q |
| 2025-01-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 |
| 9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00MABQ19M86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400MABQ19M86X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0100MAD5UX2E6X | 竣工时间:2025-08-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0-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015gGqp4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拆解报废汽车2万辆(其中包括小型传统燃油汽车1万辆/年、大型传统燃油汽车0.4万辆/年、新能源纯电汽车0.3万辆/年、新能源油电混汽车0.3万辆/年)。 | 实际建设情况:年拆解报废汽车2万辆(其中包括小型传统燃油汽车1万辆/年、大型传统燃油汽车0.4万辆/年、新能源纯电汽车0.3万辆/年、新能源油电混汽车0.3万辆/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结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及《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基本要求如下: (1)应严格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2)报废机动车拆解时,应采用合适的专用工具、设备与工艺,尽可能保证零部件的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的可回收利用性。 (3)拆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接受汽车生产企业的培训或技术指导,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册制定拆解作业程序或作业指导书,配备相应安全技术人员。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的工艺路线主要包括报废新能源汽车的检查和信息登记、报废汽车拆解预处理、报废新能源车电池包拆卸、报废新能源车拆解、零部件和材料的分类收集储存。 本项目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主要为单位人工作业,属于人工拆解工艺;由于报废新能源汽车较重,品种规格多不适宜采用自动化输送拆解方案。 汽车回收拆解工艺流程: (一)进厂检查、登记、识别 ①将报废汽车所有人(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牌照号码、车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重量、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等主要信息及报废汽车车身照片按要求录入“**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记录至少保存3年。②检查报废汽车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油箱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③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④向报废汽车车主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有关注销书面材料。 (二)拆解预处理 报废机动车进厂后进行以下预处理: ①检查车身有无漏液、有无带电;检查动力蓄电池布局和安装位置,确认诊断接口是否完好;对动力蓄电池电压、温度等参数进行检测,评估其安全状态;断开动力蓄电池高压回路;对破损蓄电池和泄漏电解液采用专门的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废蓄电池贮存区,避免铅酸电解液污染水体环境。 ②在拆解区预处理平台上使用专用工具排空存留在车内的废液,并使用专用容器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排空过程有废油液、废防冻液产生。 由于车辆型号不同,车辆所使用的油液种类、数量及位置均有所不同,本项目采取密封真空抽排工艺抽排汽车中各类液体,抽液吸盘吸住液箱底部,内置防爆钻头戳孔,气动真空抽排系统抽排液体;抽排过程中保持设备密闭,抽排完毕后人工用塑料塞塞住开孔。报废汽车入厂拆解前不对报废的车辆进行冲洗,也不对拆解零部件进行酸洗、碱洗以及水洗,若零部件含油污,则用抹布进行擦拭。在报废机动车拆解中各类废油及废液抽取过程,采用真空吸油器设备,可有效防止废油、废液落地;本项目在拆解过程中,油箱下部设置可移动式接液容器,以防止泄漏油液直接落于地上,容器内油液泵至容器内暂存,粘在移动式接液容器上的废油液每天采用抹布收集处理,偶有落地油液立刻用抹布进行收集处理。该过程有废抹布产生。 ③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将制冷系统维修阀与回收装置吸气入口连接,回收罐与回收装置的液体出口连接,回收装置中的压缩机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吸入回收装置。该过程有废制冷剂挥发产生的氟化物和废空调制冷剂产生。 ④拆除蓄电池,拆除后的铅酸蓄电池运至危废间内废蓄电池贮存区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该过程有废蓄电池产生。 ⑤拆除油箱和气缸、拆除机油滤清器等;该过程有废油箱和废液化气罐、废机油滤清器产生。 ⑥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在安全气囊引爆区采用安全气囊引爆器引爆气囊。安全气囊充气剂主要为叠氮化钠(NaN3),在近乎爆炸的化学反应快速发生的同时,会产生大量无害的以氮气为主的气体,将气囊充气至饱满的状态。同时在充气剂点燃的过程之中,点火器总成中的金属网罩可冷却快速膨胀的气体,随机气囊可由设计好的小排气口排气,排出的气体主要成分为氮气。引爆后的安全气囊不再具有环境风险,可作为一般尼龙材料。该过程有噪声和引爆的废安全气囊产生。 ⑦拆除催化系统(催化转化器、SCR选择性催化系统、DPF柴油尾气颗粒捕捉器等)。该过程有废尾气净化装置及废催化剂产生。 (三)未拆解报废汽车的暂存 ①预处理后的报废汽车进入下一步拆解。 ②所有车辆应避免侧放、倒放。 ③汽车如需要叠放,应使上下车辆的重心尽量重合,以防掉落,且叠放时外侧高度不超过3m,内侧高度不超过3.5m;对大型车辆应单层平置。采用框架结构存放的,要考虑其承重安全性,做到结构合理,可靠性好,并且能够合理装卸。 (四)拆解 ①拆除玻璃;该过程有废玻璃产生; ②拆除包含有毒物质的部件;该过程有废含汞部件产生。 ③拆除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该过程有废电路板等电子元器件产生; ④拆除车轮并拆下轮胎;该过程有废轮胎产生; ⑤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属铜、铝、镁的部件以及内饰、座位等附件进行拆除,该过程有废发动机、变速器、散热器等有色金属产生以及内饰、座位; ⑥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险杠、仪表板、液体容器等);该过程有废保险杆、仪表板等废塑料产生; ⑦拆除橡胶制品部件;该过程有废减震橡胶块产生; ⑧拆解有关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该过程有废车身、车门、车架等废钢铁产生。 拆解过程按从外到里,分成车身外观件拆除、车内装拆除和总成拆除三个部分,难拆解部分使用切割,拆解后对发动机等“五大总成”不再进行破碎处理,直接作为成品;不对电路板进一步拆解。 (五)分类存储和管理 对拆解下来的零部件进行分类,分别储存于回用件区、危险废物贮存间、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区。 ①使用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防止废液挥发,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②拆解后废弃物的储存严格按照GB18599和GB18597要求执行,对存储的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 ③对拆解后的所有的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④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⑤制定报废机动车拆解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详实完整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如实记录每批报废机动车的来源、类型、重量(数量),接收、拆解、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拆解得到的产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的数量和去向。对于事故车辆等,还应包括车辆破损情况、缺失部件等详细信息,并留存相应照片。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不少于3年。拆解报废后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照片等资料完整留存备查。 (六)拆解深度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项目报废机动车拆解深度如下: ①发动机根据行业相关规定,从汽车上拆除下来后,先进行泄油处理(废油液全部进入专用收集容器内)。根据相关标准,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发动机直接作为产品,储存在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对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发动机作为废金属外售。 ②根据相关标准,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直接作为产品,储存在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其余不具备再制造条件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拆除后,用剪切的方式将其破坏为废钢,剪切时剪切设备运营时会产生噪声。 ③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和各种电子元器件从汽车上拆除后,不再进行拆解,将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收集、处置。 ④拆解下的油箱、淋水箱、油管等零部件不进一步清洗。 ⑤电路板拆除后不进行进一步拆解,因此,电路板上的废电容器不单独收集和处置,与废电路板一同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七)存储和管理 本项目报废新能源机动车拆解所得的拆解物:废钢铁、有色金属、塑料、玻璃、橡胶、可利用零部件(含可再制造五大总成),以及含汞开关、尾气净化装置、废电容器,废动力蓄电池、废油液、制冷剂、其他不可利用废物等。进行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在厂区相应库房内,可利用物在车间内分隔的分区暂存,属于危险废物的拆解物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不可利用物在车间内对应分区暂存。存储过程应按照以下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A、固体废物贮存 ①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 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1995)进行标。 B、动力蓄电池贮存 ①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按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中的贮存要求执行。 ②动力蓄电池多层贮存时应采取框架结构并确保承重安全,且便于存取。 ③存在漏电、漏液、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动力蓄电池应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并隔离存放。 回收拆解企业应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 | 实际建设情况:结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及《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基本要求如下: (1)应严格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2)报废机动车拆解时,应采用合适的专用工具、设备与工艺,尽可能保证零部件的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的可回收利用性。 (3)拆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接受汽车生产企业的培训或技术指导,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册制定拆解作业程序或作业指导书,配备相应安全技术人员。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的工艺路线主要包括报废新能源汽车的检查和信息登记、报废汽车拆解预处理、报废新能源车电池包拆卸、报废新能源车拆解、零部件和材料的分类收集储存。 本项目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主要为单位人工作业,属于人工拆解工艺;由于报废新能源汽车较重,品种规格多不适宜采用自动化输送拆解方案。 汽车回收拆解工艺流程: (一)进厂检查、登记、识别 ①将报废汽车所有人(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牌照号码、车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重量、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等主要信息及报废汽车车身照片按要求录入“**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记录至少保存3年。②检查报废汽车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油箱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③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④向报废汽车车主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有关注销书面材料。 (二)拆解预处理 报废机动车进厂后进行以下预处理: ①检查车身有无漏液、有无带电;检查动力蓄电池布局和安装位置,确认诊断接口是否完好;对动力蓄电池电压、温度等参数进行检测,评估其安全状态;断开动力蓄电池高压回路;对破损蓄电池和泄漏电解液采用专门的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废蓄电池贮存区,避免铅酸电解液污染水体环境。 ②在拆解区预处理平台上使用专用工具排空存留在车内的废液,并使用专用容器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排空过程有废油液、废防冻液产生。 由于车辆型号不同,车辆所使用的油液种类、数量及位置均有所不同,本项目采取密封真空抽排工艺抽排汽车中各类液体,抽液吸盘吸住液箱底部,内置防爆钻头戳孔,气动真空抽排系统抽排液体;抽排过程中保持设备密闭,抽排完毕后人工用塑料塞塞住开孔。报废汽车入厂拆解前不对报废的车辆进行冲洗,也不对拆解零部件进行酸洗、碱洗以及水洗,若零部件含油污,则用抹布进行擦拭。在报废机动车拆解中各类废油及废液抽取过程,采用真空吸油器设备,可有效防止废油、废液落地;本项目在拆解过程中,油箱下部设置可移动式接液容器,以防止泄漏油液直接落于地上,容器内油液泵至容器内暂存,粘在移动式接液容器上的废油液每天采用抹布收集处理,偶有落地油液立刻用抹布进行收集处理。该过程有废抹布产生。 ③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将制冷系统维修阀与回收装置吸气入口连接,回收罐与回收装置的液体出口连接,回收装置中的压缩机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吸入回收装置。该过程有废制冷剂挥发产生的氟化物和废空调制冷剂产生。 ④拆除蓄电池,拆除后的铅酸蓄电池运至危废间内废蓄电池贮存区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该过程有废蓄电池产生。 ⑤拆除油箱和气缸、拆除机油滤清器等;该过程有废油箱和废液化气罐、废机油滤清器产生。 ⑥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在安全气囊引爆区采用安全气囊引爆器引爆气囊。安全气囊充气剂主要为叠氮化钠(NaN3),在近乎爆炸的化学反应快速发生的同时,会产生大量无害的以氮气为主的气体,将气囊充气至饱满的状态。同时在充气剂点燃的过程之中,点火器总成中的金属网罩可冷却快速膨胀的气体,随机气囊可由设计好的小排气口排气,排出的气体主要成分为氮气。引爆后的安全气囊不再具有环境风险,可作为一般尼龙材料。该过程有噪声和引爆的废安全气囊产生。 ⑦拆除催化系统(催化转化器、SCR选择性催化系统、DPF柴油尾气颗粒捕捉器等)。该过程有废尾气净化装置及废催化剂产生。 (三)未拆解报废汽车的暂存 ①预处理后的报废汽车进入下一步拆解。 ②所有车辆应避免侧放、倒放。 ③汽车如需要叠放,应使上下车辆的重心尽量重合,以防掉落,且叠放时外侧高度不超过3m,内侧高度不超过3.5m;对大型车辆应单层平置。采用框架结构存放的,要考虑其承重安全性,做到结构合理,可靠性好,并且能够合理装卸。 (四)拆解 ①拆除玻璃;该过程有废玻璃产生; ②拆除包含有毒物质的部件;该过程有废含汞部件产生。 ③拆除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该过程有废电路板等电子元器件产生; ④拆除车轮并拆下轮胎;该过程有废轮胎产生; ⑤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属铜、铝、镁的部件以及内饰、座位等附件进行拆除,该过程有废发动机、变速器、散热器等有色金属产生以及内饰、座位; ⑥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险杠、仪表板、液体容器等);该过程有废保险杆、仪表板等废塑料产生; ⑦拆除橡胶制品部件;该过程有废减震橡胶块产生; ⑧拆解有关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该过程有废车身、车门、车架等废钢铁产生。 拆解过程按从外到里,分成车身外观件拆除、车内装拆除和总成拆除三个部分,难拆解部分使用切割,拆解后对发动机等“五大总成”不再进行破碎处理,直接作为成品;不对电路板进一步拆解。 (五)分类存储和管理 对拆解下来的零部件进行分类,分别储存于回用件区、危险废物贮存间、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区。 ①使用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防止废液挥发,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②拆解后废弃物的储存严格按照GB18599和GB18597要求执行,对存储的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 ③对拆解后的所有的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④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⑤制定报废机动车拆解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详实完整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如实记录每批报废机动车的来源、类型、重量(数量),接收、拆解、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拆解得到的产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的数量和去向。对于事故车辆等,还应包括车辆破损情况、缺失部件等详细信息,并留存相应照片。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不少于3年。拆解报废后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照片等资料完整留存备查。 (六)拆解深度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项目报废机动车拆解深度如下: ①发动机根据行业相关规定,从汽车上拆除下来后,先进行泄油处理(废油液全部进入专用收集容器内)。根据相关标准,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发动机直接作为产品,储存在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对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发动机作为废金属外售。 ②根据相关标准,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直接作为产品,储存在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其余不具备再制造条件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拆除后,用剪切的方式将其破坏为废钢,剪切时剪切设备运营时会产生噪声。 ③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和各种电子元器件从汽车上拆除后,不再进行拆解,将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收集、处置。 ④拆解下的油箱、淋水箱、油管等零部件不进一步清洗。 ⑤电路板拆除后不进行进一步拆解,因此,电路板上的废电容器不单独收集和处置,与废电路板一同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七)存储和管理 本项目报废新能源机动车拆解所得的拆解物:废钢铁、有色金属、塑料、玻璃、橡胶、可利用零部件(含可再制造五大总成),以及含汞开关、尾气净化装置、废电容器,废动力蓄电池、废油液、制冷剂、其他不可利用废物等。进行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在厂区相应库房内,可利用物在车间内分隔的分区暂存,属于危险废物的拆解物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不可利用物在车间内对应分区暂存。存储过程应按照以下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A、固体废物贮存 ①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 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1995)进行标。 B、动力蓄电池贮存 ①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按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中的贮存要求执行。 ②动力蓄电池多层贮存时应采取框架结构并确保承重安全,且便于存取。 ③存在漏电、漏液、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动力蓄电池应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并隔离存放。 回收拆解企业应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处理措施: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初期雨水通过导流渠进入雨水收集池、与地面清洗废水经污水排管进入油水分离器处理后通过市政管****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河; 废气处理措施:废油液抽取过程中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同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间挥发性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处理措施: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初期雨水通过导流渠进入雨水收集池、与地面清洗废水经污水排管进入油水分离器处理后通过市政管****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河; 废气处理措施:废油液抽取过程中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切割废气收集的颗粒物、危废间挥发性有机废气采用2套活性炭箱+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 由3跟排气筒改为1根排气筒,处理措施串联,不增加也不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71 | 0 | 0 | 0 | 0.007 | 0.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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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5 | 0 | 0 | 0 | 0.005 | 0.005 | / |
| 0 | 0.0026 | 0 | 0 | 0 | 0.003 | 0.003 | / |
| 1 | 油水分离器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 | 油水分离器 | 厂区总排口 |
| 1 | 布袋除尘器和活性炭吸附箱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布袋除尘器和活性炭吸附箱 | DA001排气筒 |
| 1 | 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 | 厂界四周 |
| 1 | 回收粉尘、沾染油液的废布(吸油毡、抹布、手套)和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无法分离回收利用的及其他不可利用的垃圾等由废旧**回收单位回收后再利用;废油液、废制冷剂、废蓄电池、废电容器、废电路板、废催化转化器、废滤清器、废开关零部件、废水处理产生的油泥和废油、废活性炭、废油箱、废液化气罐均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 回收粉尘、沾染油液的废布(吸油毡、抹布、手套)和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无法分离回收利用的及其他不可利用的垃圾等由废旧**回收单位回收后再利用;废油液、废制冷剂、废蓄电池、废电容器、废电路板、废催化转化器、废滤清器、废开关零部件、废水处理产生的油泥和废油、废活性炭、废油箱、废液化气罐均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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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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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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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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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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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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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