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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投诉举报信息公开明细 | |||||
| 区(县) | 举报企业 | 举报问题 | 举报内容 | 查实问题 | 处理结果 |
| **区 | 无 | 废水 | 投诉人反映:**区东坝滨**路陶然居河边,有很多死鱼,还有很重的臭味。 | 属实 | ****环境局立即对滨**路沿线进行了排查,发现陶然居附近确有死鱼现象,经与**文旅****公司对接,已于7月30日早上将沿线死鱼打捞完毕。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研判,投诉人发现的有死鱼现象与近期持续高温天气和市民垂钓有关。后续,我局将**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对南河常态化监管与保护,进一步回应群众关切。 |
| 市本级 | 无 | 其他 | 投诉人反映:反映2025年6月29日左右本人前往大石****公司审车,当时工作人员表示尾气不过关,联系修理厂更换了**催化前半部分,本人再次前往现场审车时表示仍不过关,****修理厂更换后还是不过关,检测公****工商联将前后**催化全部更换后仍不过关,****公司工作人员也不处理,直接让本人上路行驶。诉求:有关部门解决本人审车问题。 | 属实 | 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经查,投诉人车辆于2025年6月25日-7月7日在**市交****公司进行车辆定期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对交安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进行了核实,检测过程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要求,并多次与投诉人进行沟通,督促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就检验情况向投诉人进行详细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建议投诉人再次对车辆进行维修,检测合格后再上道路行驶。关于维修是否符合规范及要求,请向机动车维****运输部门)反映。 |
| 市本级 | 无 | 其他 | 投诉人反映:****停车场,应急疏散指示灯不亮,紧急情况下无法正常识别逃生方向,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 属实 | 经核实,关于“****停车场应急疏散通道3处应急疏散指示灯不不亮,紧急情况下无法正常识别逃生方向,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属实。****环境局收到举报后,7月2日当晚组织有关人员对地下车库应急指示灯进行全面排查,对损坏的指示灯维修更换,截至7月3日,地下车库8处应急指示灯已全部正常亮灯。 |